养老机构餐饮服务提供者-食品留样指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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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民以食为天、食以安为先”。食品留样制度作为食品安全管理中重要的一环,是追溯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依据。因此,要做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有迹可循,但关于食品留样,你做对了吗?
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8年开始实施的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》要求,需要对每餐次提供的食品进行留样,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宜根据供餐对象、供餐人数、食品品种、食品安全控制能力和有关规定,进行食品成品留样。
 
7.9食品留样
7.9.1 学校(含托幼机构)食堂、养老机构食堂、医疗机构食堂、中央厨房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、建筑工地食堂(供餐人数超过100人)和餐饮服务提供者(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或为重大活动供餐),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。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宜根据供餐对象、供餐人数、食品品种、食品安全控制能力和有关规定,进行食品成品留样。
7.9.2 应将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,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。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,且不少于125g。
7.9.3 在盛放留样食品的容器上应标注留样食品名称、留样时间(月、日、时),或者标注与留样记录相对应的标识。

7.9.4应由专人管理留样食品、记录留样情况,记录内容包括留样食品名称、留样时间(月、日、时)、留样人员等。 

——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》
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10月1日实施

食品留样管理中的常见问题:
1、留样量与期限
每餐次提供的食品未按规定进行留样;
产品留样重量不足;
留样时限不符合要求;
2、留样记录与批次管理
留样记录与实际留样不符;
无留样记录;
留样食品无标注(食品名称、生产日期等)或标注不全;
3、留样设备与器材问题
留样食品没有专用冷藏设备;
留样食品没有使用专用密闭容器盛放;
留样食品冷藏温度不符合要求。

学校(含托幼机构)食堂、养老机构食堂、医疗机构食堂、中央厨房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、建筑工地食堂(供餐人数超过100人)和餐饮服务提供者(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或为重大活动供餐)要按照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》附录C填写食品留样记录

食品留样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点位
01 根据每餐菜品种类进行留样,要求菜谱、留样、标签、时间记录完全一致
02 留样时间48小时;留样处理时间是48小时后
03 留样冰箱的温度应控制在(2-8)℃
04 留样冰箱为专用冰箱,严禁在留样冰箱中存放非留样食物和其他无关物品,更不能存放私人物品。
05 食品留样前,首先要清理已过期的留样样品,将留样盒和取样工具进行清洗、消毒、保洁。待留样时再取出使用。
06 食品留样前,要求留样员按洗手流程进行洗手,佩戴好口罩,发网,一次性手套,用专用的取样勺子(镊子)进行取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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